海口出台绿化新规 未完成义务植树要缴纳绿化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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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10:06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海南新闻网3月17日消息:今天,海口市原则通过了《海口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男性11周岁至60周岁,女性11周岁至55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的公民,每人每年应承担义务植树5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及其他绿化任务。除特殊规定外,未完成规定义务植树任务,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每年应当缴纳24元/人绿化费。
《办法》同时规定,丧失劳动能力、在校学生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免缴绿化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市绿委办批准后可减(免)缴绿化费: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全部免缴;残疾人比例在4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2缴纳;特种学校(如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全部免缴;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全部免缴。减(免)缴绿化费的批准程序由市绿委办另行规定并公布。 《办法》规定,凡属市、区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由市绿委办分别委托市、区财政主管部门代收;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固定单位的适龄公民,由市绿委办委托相关部门代收。作者:吴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