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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不合法公证也无效 郑州“撬门公证案”终审有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12:05 云南日报

  新华社郑州3月17日电(记者李钧德)3月16日,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的郑州“撬门公证案”二审终结。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项必须真实、合法,公证才能有效,郑州市管城区公证处对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通过“撬门砸锁”办法对郑州隆埠商贸有限公司物品进行清点并搬离的行为进行公证,违背了公证行为合法性原则,其公证行为
违法。其公证书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据郑州隆埠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宋遂景介绍,2000年,隆埠公司与河南省兴豫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双方共同筹建二马路机电产品市场。双方合作期自2000年2月至2004年2月,合作期内,市场由隆埠公司为主经营管理。然而,2003年6月,兴豫公司又与郑州市鸿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将二马路机电市场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的经营权转让给鸿成公司。

  在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后,郑州市鸿成公司要求隆埠公司自2004年2月1日前将二马路机电市场的办公机构撤出,将办公用房及相关手续移交给鸿成公司。但宋遂景认为,他和兴豫公司的合同并没有到期,根据民法“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隆埠公司不该搬离。

  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2004年1月30日下午,鸿成公司有关人员找到郑州市管城区公证处,称:为了行使对该市场合法的经营管理权,鸿成公司决定对位于二马路机电市场内、隆埠公司办公室内所有物品进行清点后异地保管,要求公证处对物品清点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予以证明。

  2004年2月1日零点30分左右,在管城区公证处主任马海涛、周斌的现场参与下,鸿成公司人员“将省军区二马路营区办公室和隆埠公司所承租的办公室、财务室等7间全部撬开,门锁全部破坏,财物、账目、公章等物品全部拉走并贴有鸿成公司的封条”。

  2月2日,管城区公证处向鸿成公司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称:所有物品经清点后异地保管,保管过程也由公证员现场监督,保管地点位于人民路上某空房内,外以新锁封闭,钥匙交由公证处封存保管。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隆埠公司向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管城区公证处介入房地产租赁纠纷,代行裁判权和执行权,将原告物品强制迁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恢复原状。2004年11月,郑州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隆埠公司的起诉。隆埠公司不服,又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2005年3月1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管城区公证处对此事作出的公证。对隆埠公司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隆埠公司与鸿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并且强行搬离物品的直接行为人是鸿成公司,上诉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其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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