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迎春案”昨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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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12:41 每日新报 | ||||||||
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赔偿经济损失19.9万余元张北马莹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马莹】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备受关注的“曹迎春汽油泼身惨遭火烧案”做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增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此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张增强赔偿曹迎春包括医疗费、整形手术费、残疾补偿金等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9万余元。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增强与被害人曹迎春原系朋友关系,后曹迎春提出分手,被告人张增强对此心怀不满。去年 4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增强在本市河西区广东路加油站购买了 15元人民币的 90号汽油 (约为4.63升),分装在其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瓶中。后被告人张增强携带汽油窜至河西区某居民区内曹迎春的家中,将汽油泼洒在曹迎春身上及卧室地面、方厅地面和墙壁上,并多次欲用打火机、火柴点燃汽油,以此威胁曹迎春不要与他分手。当曹迎春进行阻拦时,被告人张增强从地上捡起一根火柴并点燃,当即引起汽油爆燃,近在咫尺身上满是汽油的曹迎春瞬间“燃烧”起来。被告人张增强见状将曹迎春拽至楼道,帮助其将火扑灭,并送曹迎春到医院救治。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赴本市第四医院,经被害人曹迎春控告将被告人张增强抓获归案。 刑事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增强采取向被害人身体和居室泼洒汽油后点燃的方法,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重伤且全身五处伤残,综合评定为三级伤残的严重后果,手段特别残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34条的有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持的犯罪中止、自动投案、主观上无伤害故意等辩护意见,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后能积极救助被害人,可酌情从宽处理,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带来了经济损失,被告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令被告人张增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整形手术费、残疾补偿金、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9546.3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