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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高中生索要“就业权” 打赢官司仍无就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13:14 新华网云南频道

  新华网云南频道3月18日电(夏体雷)"在校生"是否可以参加劳动就业?云南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一名高中生为索要"就业权",将该县人事局告上法庭。今年1月,官司打赢了,可两个多月时间过去,学生仍然无法就业。由于此案在国内尚属首例,因此引起此间法律界和劳动就业部门的广泛关注。

  2003年11月24日,澜沧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了《澜沧县2003年部分
专业技术、工勤岗位招工简章》,按照简章规定,只要具有本县户口,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学历就可以参加报考。 当时身份是澜沧县一中高三学生的穆楠参加了考试。考试成绩出来后,穆楠的成绩在众多考生中名列第四。随即,穆楠的体检也顺利过关。

  可是,其他考生先后都接到录用通知书,穆楠却始终没能拿到。一打听,才知道自己已被人事局取消了录用资格。理由很简单,人事局认为,他还是一个在校学生,不能参加社会劳动就业的招工。为什么在校生就不能参加社会择业呢?穆楠决定用法律为自己讨一个说法。2004年7月,穆楠向澜沧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澜沧县人事局告上法庭,认为人事局直接违反了招考简章的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劳动就业权。同年10月澜沧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穆楠是一个在校生不得参加就业考试持赞同意见。认定被告取消原告穆楠录取资格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只是在具体操作上有些不妥,驳回了原告穆楠的诉讼请求。穆楠不服一审判决,决定向思茅中院提起上诉。今年1月7日,思茅中院的判决结果终于出来了,判决认定上诉人穆楠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判决澜沧县法院撤消一审判决,由澜沧县人事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个多月过去了,穆楠虽然打赢了官司,但还没有得到人事局"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结果。

  万般无奈的穆楠认为,作为一个20岁的成年人在校生,接受的是非义务教育,也不违反国家的义务教育法,自身状况也符合招工简章设定的条件。接受教育不是错误,也不能成为成年人就业的一个障碍。" 他说:"我早有心理准备,即使打赢了官司,我也不大可能获得那份工作 。"但他认为,通过诉讼依法维权,即使没有获得工作也不要紧。他说:"通过这件事,可让更多的人来关注成年人在校生的就业问题,也可促使更多的人来掌握国家在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让成千上万的成年人在校生,对自己选择就业和接受教育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理解。"

  澜沧县人事局则认为:取消原告的录用资格是人事方面的任用行为,"在校生"不得报名参加就业考试是一个惯例。至于法院判决人事局应该采取"具体行政行为",他们觉得对"这种含糊说法确实无所适从"。

  穆楠的代理律师认为:惯例本来就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使用惯例的原则之一是惯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就算"在校生"不得报名参加就业考试是一个惯例,那也要看惯例是否与国家的法律相抵触。如果惯例与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再使用惯例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穆楠的代理律师还认为,目前在国家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没有作过任何禁止在校生就业的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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