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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即将实施消费投诉披露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16:03 新华网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3月18日电 霸王条款、垄断经营、投诉不作为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被公之于众。这是3月17日记者从青海省消费者协会了解到的,3月15日起,《青海省消费者协会投诉披露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正式实施,那些屡错屡犯、涉及面广、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将被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目前,青海省各级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每年都在增加,其中绝大多数是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使消费者正当合理要求得不到解决,且使消费者增大了维权成本。仅今年的3月15日,消协就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200多起,挽回经济损失4.3万元。《制度》的出台,将有助于消协加强对社会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披露、批评,对督促经营者和社会有关方面自觉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将起到促进作用。

  据了解,《制度》投诉披露范围包括多方面: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悖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业规定;服务行业在差错、态度、价格、质量、计量等方面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电信、铁路、民航、银行、保险、培训、供水、供电、供热等垄断行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经营者或行业组织制定的具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内容的格式合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所管辖的经营者实施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包庇、纵容,对消费者的举报投诉不作为的;其他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制度》明确有以下行为的将予以曝光: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被投诉方不予依法解决,并且推诿、拖延,超过30日不予处理的;被投诉方在消协依法履行职能时拒不配合、不接受消协调查的;被投诉方收到消协转交的“投诉转办函”,在消协规定期限内,既不说明原因,也未给予答复的;被投诉方对消协提出的调解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没有异议,但拒绝接受调解的,或已接受调解,但超过30日未执行的。公开披露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投诉件数、侵权实事和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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