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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货小商贩首次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16:11 北京晚报

  本报讯批发市场的两个小商贩因为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漏电保护器,导致使用者触电身亡,今天西城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2年和1年6个月。据悉,这是北京首例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决的刑事案件。

  去年6月27日晚,西城区南玉带胡同3号发生了一起命案,居民蔺某触电身亡,但就在这根带电的铁丝旁已加装了一个漏电保护器。经鉴定,这个漏电保护器原来是仿冒产品,不符合安
全标准,根本没有起到漏电保护的作用。随后,出售漏电保护器的两名商贩周建芳、吴本红被警方抓获。

  法官介绍说,本案的关键在于两名商贩在出售漏电保护器时,是否知道它不符合安全标准。在审查中法官发现,周建芳没有销售漏电保护器的经营资格,吴本红的经营范围则是日用百货。开庭时,两人都辩称自己不知道漏电保护器的安全标准是什么,但两人承认自己销售的这种漏电保护器来自非正规渠道、价格与正规产品相差很大、质量标识有问题,还没有正规发票。据此法院认为,周建芳、吴本红销售漏电保护器这种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应当负有了解销售该种产品所注意的法定义务,应当向工商机关登记并备案;而两人未经登记就超范围经营,在明知漏电保护器的购买渠道、价格、质量标识有问题,且没有正规发票的情况下,放任这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流通,以致造成使用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

  主审法官说,很多批发市场的小商贩都觉得卖伪劣商品,大不了接受行政处罚或是赔点儿钱就算了;周建芳的辩护律师也在辩护中认为,周建芳只应对其出售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不应构成犯罪。但是法官认为,漏电保护器不同于一般商品,国家对漏电保护器有严格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因此商贩明知产品不合格仍然予以销售,并致人死亡,侵犯了国家的监管制度,也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此案的判决结果足以给那些赚黑心钱的小商贩们提了个醒儿,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既害人又害己。

  法规链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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