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快评:人大代表辞职的制度化诉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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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17:0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滕朝阳 据3月1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浙江省宁波市打破人大代表只有犯了严重错误才被迫辞职的“惯例”,近一两年来,因不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职务而先后辞职的区县人大代表有100多名。人们注意到,这种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大代表辞职行为,已克服主观性和随意性,开始迈入制度化轨道。
不能胜任现有职务即应辞职,人大代表也不应例外。但正如人们所见,人大代表辞职还在沿袭“只有犯了严重错误才被迫辞职的‘惯例’”。 犯了严重错误自不应再做人大代表,但不宜担任人大代表这一职务的情况,却远不止犯了严重错误这一种。比如,人大代表长期身体欠佳,如何能全面了解选区选民的意愿,如何能执行好代表职务?又比如,乡镇行政官员当选县人大代表后,又升任为县级政府机关领导干部,既已调离,又如何能代表原选区选民的意志。又如何能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倘若继续担任县人大代表职务,岂不是成了自己监督自己?因此,身体健康和职务变动等情况,都可能成为人大代表无法胜任代表职务的因素,同时也应当成为他们辞职的根据。进而言之,一切因自身原因不能合格地执行代表职务的人大代表,都应当辞职。 只有在严把“入口”的同时畅通“出口”,才能实现人大的“血液循环”。若不能胜任者出不去,有意愿也有能力者就进不来,就难以造成流水不腐的积极局面,也就难以从整体上发挥和提高代表的作用。此外,畅通“出口”,对人大代表也是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但自身也应受到监督,组织上建议人大代表辞职或要求其辞职,就是这样一种监督。这种监督形式的存在,可能产生使人大代表从不作为到比较作为,从比较作为到积极作为的效果。 宁波人大的实践,无疑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事实上,在宁波之外,江苏、江西、四川等地也开始了类似制度的实践。更高层次的权力机关,应当密切关注并及时总结下面制度创新等方面的具体实践,把那些符合客观规律、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形成更高层次的制度,在更大范围、更高层面发挥调整社会现实的更积极作用。 (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