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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梨农状告“行道树”栽种单位案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22:31 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3月18日电(黎昌政、李正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武汉市东西湖区2227户梨农状告武汉市交通委员会等单位栽种“行道树”桧柏使梨树减产甚至绝收一案进行了判决,驳回梨农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用33万余元全部免交。

  2003年,武汉市东西湖区六个农场的数千户梨农的梨树患严重的梨锈病,受害面积达数千亩。这一由“行道树”引起梨树减产的“生态案”,在国内前所未见。法庭于今年1月1
9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诉称,1997年,被告所属公路部门在107国道东西湖区路段栽种桧柏,因桧柏树是梨树的克星,梨树收成逐年下降。2003年春末夏初大面积爆发梨锈病,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大多数梨农几近绝收。梨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除栽种的桧柏树,且赔偿经济损失5800万元,及误工费、药费730多万元,赔偿诉讼开支56万元。

  据华中农业大学园艺林学院的罗正荣教授介绍,梨锈病大面积爆发一是有桧柏等转主寄主,梨锈菌须靠转主寄主越冬越夏;二是适合的气候条件;三是没有给梨树和桧柏及时喷药。但梨园周围107国道栽种的桧柏是致病的必要条件,没有桧柏就不可能大规模爆发梨锈病。

  被告也向法庭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证明导致东西湖区107国道沿线行道树两侧5公里范围内2003年梨锈病发生、梨树减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桧柏树与梨树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案件审理期间及开庭审理后,法庭依法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法庭认为,桧柏的存在仅是梨锈病发生的条件之一,而梨锈病也只是原告方梨树减产的原因之一。对于梨锈病的发病原理,相关科研部门出具的分析报告和技术咨询报告均认为仅有桧柏的存在,并不会必然发生梨锈病,且梨锈病可防可治。调查表明,桧柏的种植时间主要在1995年至1998年,在种植期间及种植后的4年间,梨树产量并未受到影响,说明2003年梨树的减产与桧柏并无必然因果关系。

  这起案件判决书长达53页、2万多字,堪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建院以来民事审判判决书之最。(完)(责任编辑:常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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