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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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02:45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欣悦)昨日,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西城法院分别判处两名商贩有期徒刑2年和18个月。 去年6月27日晚,在西城区南玉带胡同3号,蔺某因碰到了一根铁丝触电身亡。警方发现,这根铁丝的旁边已经加装了一个漏电保护器。但经鉴定,该漏电保护器是仿冒产品。随后,警方抓获销售商周建芳和吴本红。
法院认为,周、吴销售漏电保护器这种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而未经登记就超范围经营,未尽检查验收义务,放任产品流通,造成使用者死亡,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 周建芳的辩护律师认为,周建芳只应对其出售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对此,法官称很多商贩都觉得卖些伪劣的商品顶多受点行政处罚、赔点钱,不能够定罪,但漏电保护器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若在明知出售的漏电保护器不符合标准时,仍然予以销售,致人死亡,侵犯了国家的监管制度,则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据了解,这是北京首例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决的刑事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