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土地 首次公开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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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03:2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来是两家公司共同拥有的土地,法院在执行他们的那部分土地时,却把属于我们的那部分一起执行了。”为此,成都众恒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恒盛公司),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执行裁判监督庭提出了执行异议。昨日上午,成都中院对该案举行了公开听证。据了解,这是成都中院执行裁判监督庭成立以来的首次公开听证。
起因:土地被冻结 合伙公司很“委屈” 据众恒盛公司代理人称,2002年1月,众恒盛公司与四川华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签订了联建“益州大厦”的协议,双方各占50%的股份,并于当月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他们准备领取国土使用证的当口,2003年1月9日,由于中国银行成都某支行与华诚公司、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借款纠纷(该债权后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案,法院对华诚公司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乡黄忠村3018.64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予以冻结。为了确认自己的财产权属,众恒盛公司随即向法院提出确权诉讼。 然而,2003年11月4日,成都中院将该处土地强制执行。2004年6月,省高院终审认定,众恒盛公司与华诚公司的联建项目尚未完成且没有决算,两公司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不能确定众恒盛公司的权利。对此,众恒盛公司感到“十分委屈”。 听证:双方陈述 择日裁决 2004年12月,益州大厦基本建成并通过验收,两公司当即对该房产进行分割,明确了各自拥有的部分。今年1月4日,作为案外人的众恒盛公司提出了执行异议。昨日上午,成都中院对该案举行了公开听证。 在昨日的听证现场,众恒盛公司指出,众恒盛公司享有益州大厦的50%份额且已经分割,法院理应解除对这份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对此,现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称,有规划证并不能必然取得国土证,众恒盛公司实际上并不享有被查封土地的使用权,法院的保全措施合法有效。华诚公司与众恒盛公司的房产分割协议只能对两公司内部有效。 因案情重大,合议庭宣布择日进行裁判。 意义:面对面抗辩 公开公平 “今后,凡涉及需作出司法性质裁定的案件,基本上都将通过听证再作出裁判。”据执行裁判监督庭庭长介绍,在成都中院执行裁判监督庭成立前,案外人等对执行措施有异议的,只能向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局申请;执行局一般在书面审查后就作出裁定,各方当事人因而不能面对面进行抗辩。这样的裁定即使是公正、公平的,有时也不能消除当事方的合理怀疑。而公开听证可以让争议各方当事人充分展示自己的意见,从而确保执行案件得到公开、公正、公平的处理,“此案的听证,其程序意义大于实体意义。” 王鑫 张鹏 本报记者黄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