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遭遇“异议” 先听证(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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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06:2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据介绍,中国银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简称蜀大支行)诉四川华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诚公司)、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借款纠纷(该债权现已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一案,成都市中院已作出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依据蜀大支行的申请,对华诚公司在金牛区黄忠村六组的3018.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进行冻结。但在执行中,成都众恒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众恒盛公司)在2005年1月4日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土地是该公司与华诚公司共有,双方各占有50%股份。众恒盛公司要求法院解除对该公司享有的50%的土地的查封。 成都市中院执行裁判监督庭成立于2005年1月,因该案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决定首次采用公开听证。听证现场,众恒盛公司提出,其与华诚公司联建协议合法有效,因此法院应解除对其享有的50%的土地的查封。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则称,众恒盛公司有规划证并不能必然取得国土证,实际并不享有查封土地的使用权,因此法院保全措施是合法有效的。经过长时间辩论,听证各方对是否同意变更保全措施未能达成一致。上午10时许,合议庭宣布将认真合议后择日对此案进行裁判。 据市中院相关人士介绍,在执行裁判监督庭成立前,案外人等对执行有异议只能向执行局申请,执行局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作出裁定。“推行听证,当事方充分展示意见,新闻单位、老百姓可以进行监督,这样的裁判结果才会令各方心服口服。”该人士表示,今后执行裁判监督庭凡涉及需作出司法性质裁定的案件,基本上都要通过听证才作出裁判,从而确保执行案件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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