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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遭遇“异议” 先听证(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06:2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法院执行遭遇“异议”先听证(图)
图片说明:听证现场

  本报讯 (王鑫 张鹏记者曾光)昨日上午,成都市中院执行裁判监督庭首次对一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实行公开听证。据悉,今后市中院将会把听证作为对一些案件做出裁定的前置程序。

  据介绍,中国银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简称蜀大支行)诉四川华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诚公司)、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借款纠纷(该债权现已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一案,成都市中院已作出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依据蜀大支行的申请,对华诚公司在金牛区黄忠村六组的3018.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进行冻结。但在执行中,成都众恒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众恒盛公司)在2005年1月4日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土地是该公司与华诚公司共有,双方各占有50%股份。众恒盛公司要求法院解除对该公司享有的50%的土地的查封。

  成都市中院执行裁判监督庭成立于2005年1月,因该案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决定首次采用公开听证。听证现场,众恒盛公司提出,其与华诚公司联建协议合法有效,因此法院应解除对其享有的50%的土地的查封。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则称,众恒盛公司有规划证并不能必然取得国土证,实际并不享有查封土地的使用权,因此法院保全措施是合法有效的。经过长时间辩论,听证各方对是否同意变更保全措施未能达成一致。上午10时许,合议庭宣布将认真合议后择日对此案进行裁判。

  据市中院相关人士介绍,在执行裁判监督庭成立前,案外人等对执行有异议只能向执行局申请,执行局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作出裁定。“推行听证,当事方充分展示意见,新闻单位、老百姓可以进行监督,这样的裁判结果才会令各方心服口服。”该人士表示,今后执行裁判监督庭凡涉及需作出司法性质裁定的案件,基本上都要通过听证才作出裁判,从而确保执行案件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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