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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新工作后旧老板告他泄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06:58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石峻峰)家住渝中区的严先生在我市某企划有限公司任职。后严先生辞职,但企划公司很快发现严先生又常在市内另一家同行业公司出入。这家公司便以严先生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在同行业的公司上班会泄露公司商业机密为由,将严先生告上了法庭。日前,法院驳回了企划公司的诉讼请求。

  应聘时签订保密协议

  2003年1月21日,严先生应聘到我市某企划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严先生有义务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同时将享受每年2400元的“年度保密津贴”以及3年5400元的“竞业避让补偿”。但如果严先生离职,3年内不能到同行业的其他单位工作,否则公司有权向严先生索赔54000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严先生正式开始在公司上班了。

  辞职后没拿到补偿金

  2004年4月7日,严先生向公司辞职,公司同意了严先生辞职,但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严先生“年度保密津贴”、“竞业避让补偿”等竞业禁止的补偿费用。

  找到新工作被告上法庭

  严先生辞职后,到了两路口一家公司上班,碰巧这家公司的隔壁也有一家企划有限公司。原公司在得知情况后,认为严先生没有遵守竞业禁止约定,又到同行业公司上班,会泄露公司机密,违反了当初的约定。于是一纸诉状将严先生告上了法庭,向严先生索赔54000元的违约金。

  法庭判决驳回公司请求

  日前,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严先生在原公司辞职后到了两路口一家公司上班,而且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到原单位的同行业公司任职。原告所认定的同行业公司只是在严先生现在工作公司的隔壁。原公司认为严先生违反约定到同行业公司任职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企划有限公司要求严先生赔偿54000元违约金的请求。

  解读竞业禁止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机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期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只有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竞业禁止条款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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