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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扩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07:4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肖姗 蔡晓芳)《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上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江苏劳动保障网组织了工伤保险政策在线解答。就市民关心的工伤保险政策问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陈凤鸣、副厅长陈励阳在网上作了具体解读。

  据悉,新规实施后,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由原来城镇企业扩大到我省境内的各类企
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只要是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雇工可以自2005年4月1日起的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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