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欠债妻子有责归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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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08:43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东营3月18日讯丈夫生前在经营中所欠债务,妻子是否有义务偿还?近日,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妻子继承丈夫的遗产,也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2004年3月,垦利县某村村民袁某租赁经营本村的预制构件厂。后袁某与淄博市某水泥厂建立了业务关系,水泥厂多次向袁某供应水泥。至2004年12月,袁某欠水泥厂水泥款3.7
法院审理后认为,水泥厂持有袁某手写的欠条,证明袁某与水泥厂之间的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武某与袁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袁某从事个体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妻子武某有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债务的义务;同时,武某为袁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故法院依法判决以武某与袁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欠水泥厂的债务。(徐波尚学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