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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解读工伤新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08:46 南京晨报

  办法》,昨日上午,江苏省劳动保障厅陈凤鸣厅长、陈励阳副厅长以及医保处有关人员走进江苏劳动保障网,在线解答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据统计,120分钟内网站点击率达3000余次,网民提问230条,现场集中答复45条。

  问:本人是一家个体商店的售货员,发生工伤后不知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原来的城镇企业扩大到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应该为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全部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只要是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雇工可以自2005年4月1日起一年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问:因酗酒导致在工作中伤残能不能算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了七种受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职业病是指国家列入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同时,《条例》规定了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三种情形,可以视同工伤。但是,由于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伤亡的;酗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按照规定,工伤认定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问:单位不为职工申报工伤该怎么办?

  答: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无论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发生工伤在治疗期间,单位是否能与伤者解除合同?

  答: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给予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自费项目除外。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问:工伤鉴定为6级,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每满一年发给0.2至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具体的计算办法及标准可登录“江苏劳动保障网”查阅。

  问:破产单位怎么处理工伤职工?

  答: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对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应当一次性提取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单位改制的,如果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从原用人单位有效资产变现收入中,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作者:沈劳 端木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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