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生“二胎”政策链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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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08:47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
(二)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三)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一方为独生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作者:准生“二胎”政策链接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