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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藤县物价局向学校索要赞助被判单位受贿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09:35 法制日报

  藤县物价局被判单位受贿罪

  本报讯 (记者 黄璐) 广西藤县物价局借核发收费许可证之机,向当地中小学校索要赞助费、年审费,部分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的奖金、福利。日前,该物价局被当地人民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61353.38元。

  2001年至2004年3月间,藤县物价局经时任该局局长的被告人高安礼决定,在核定开设电脑课程的藤县埌南一中等中小学校微机收费标准并核发收费许可证时,利用这些学校想定高一些微机费收费标准以尽快收回投资的想法,趁机以赞助费、年审费等名义向这些学校先后索要人民币共261353.38元。该物价局除了将这笔款项中的166659.38元交单位入账上缴国库,从而取得财政返还,为本单位谋利益外,还将余下的94694元放入单位私设的“小金库”中,以奖金、福利名义分发给全局职工。

  案发后,藤县人民检察院以该物价局涉嫌单位受贿罪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藤县物价局及被告人高安礼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同时,由于高安礼等人已将违法所得款共94694元人民币全部退出交至藤县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对其单位受贿行为未立案侦查前,高安礼主动交代其单位受贿的事实,并在侦查、审判阶段如实供述单位受贿事实,因此法院判处被告人高安礼免予刑事处罚,并将被告高安礼等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94694元收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藤县物价局不服,提出上诉。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藤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藤县物价局提出其有合法收费依据,经查缺乏证据证实,不能成立。因此,藤县物价局的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将违法所得的部分款项上缴国库的事实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遂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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