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正当防卫 长沙的士司机撞死劫匪案昨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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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09:55 江南晚报 | ||||||||
本报长沙消息据潇湘晨报报道:昨日上午9时许,身着0338号黄色囚衣、中等个子的黄中权,在法警的押解下刚走进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一楼刑事审判大厅,就立即引起一片关注的目光。 起诉罪名:故意伤害起诉书说,黄中权于去年8月1日晚遭遇两男子抢劫,在两男子逃跑时,黄中权驾车将其中一人逼在一处栏杆内僵持了10秒钟左右,在该男子继续逃跑时,黄
检察院认为,黄中权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已经触犯《刑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说,案发后,黄中权立即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情节。 焦点: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黄中权的两名辩护律师其中之一是湘潭法学院原院长、博士生导师邱兴隆,他是在得知这个案件后主动提出免费为黄中权辩护的。另一名律师是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的刘幼其。 “黄中权不是罪犯,而是英雄。”邱兴隆说,在黄中权遇到抢劫之后,报警和呼救都是一种选择,同时他也可以选择自救,这是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他的追击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而公民在遇到抢劫等暴力犯罪时,可以无限正当防卫,是可以不负法律责任的。邱兴隆认为,黄中权在追的过程中,两名歹徒各拿一把刀面对黄中权,并逼近一步,属于行凶,因此黄中权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刘幼其认为,实际上犯罪都有一种连续性,是一个过程。抢劫,包括抢劫的预备阶段、实施阶段及逃跑阶段,这一系列组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里发生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控方观点:故意伤害公诉人认为,无限防卫是正在受到严重生命威胁时才能认定的,而抢劫者当时已经逃离现场,并已脱离黄中权的视线,而被告在撞人时并没有生命危险,无限防卫的条件已经消失,所以黄中权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在刚刚抢劫时,黄中权进行反抗,是符合无限防卫条件的。 死者家人:要求赔偿12万昨日,被黄中权撞死的疑犯姜伟的父亲也出现在法庭上。姜父的代理律师说,姜伟是黄中权撞死的这已经毫无疑问。即使姜伟实施了抢劫行为,黄中权也没有权力来剥夺他的生命,而应该由法律来制裁。原告要求黄中权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费及其他费用共1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为1万元。 黄中权的律师刘幼其认为,行为人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死亡的,无权获得民事赔偿。他说,即使与被告有关,也因为姜伟是在抢劫逃跑过程中发生的,也应减轻或减免被告责任。 在经过半天的庭审之后,法院宣布休庭,此案择日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