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聚焦:关注“3·15”,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10:3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新闻回放——

  据本报3月16日报道,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发起的典型维权事件中“最‘憋屈’的事儿”网上评选结果日前揭晓,“龙胆泻肝丸事件当事人难讨赔付”成为“憋屈”之最,其它依次是:“新居成了‘豆腐渣’,六年维权无结果”;“消费者状告雀巢转基因案败诉”;“买车受欺诈公道难讨回”;“心血管留下金属丝患者讨说法告医院”;“学生被OK镜损伤眼角
膜法院久拖不判”;“消费者诉火车餐车不开发票被判败诉”;“劣质热水器害人命赢了官司难获赔偿”等。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了2004年消费者申诉十大热点,分别为手机、服装和鞋、食品、农资、商品房、汽车、电信服务、居民服务、旅游、互联网服务。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发起的“十大维权热点难点”网上评选活动日前揭晓,依次是:不平等格式条款;虚假广告、名人广告;食品质量与安全;医疗事故与药品价格;短信收费与陷阱;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质量纠纷;各种欺诈销售手段;维权中的憋屈问题;水、电、气、供热等公用事业问题;教育收费及培训。

  现行《消法》亟须完善

  消费维权咋就这么难?实际上,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缺陷有直接关系。

  一是由于现行《消法》中有许多概念不够明确,引起消费纠纷。首先是“消费者”的概念———单位团体、外国人是否适用《消法》?那些以期获得双倍赔偿的知假买假者,是否应该算作消费者?这些在《消法》中都找不到答案;其次是“商品”的概念———《消法》制定时,房屋属于福利待遇,不算商品,而现在,房屋也已经变成了商品,还有汽车、水、电等如今也都成了商品;第三是“服务”的概念———譬如10年前,公费医疗并不属于服务范畴,而现在全国各地都在进行医改,在很多种情况下,患者看病都要自己掏钱,而医疗算不算服务,《消法》中也没有明确的界定;第四是“经营者”的概念———供水供电等国家垄断行业算不算经营者,是否适用《消法》,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是《消法》中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差,有些条款亟待细化,使老百姓维权和行政部门执法都能找到具体的依据。

  三是现行《消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制度不健全。如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作专门的规定。另外,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在消费纠纷中,无论是涉及商品质量、格式合同、商品房,还是涉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价格、旅游等服务,侵权的对象往往都是群体消费者,因此,如果缺乏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就很难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月15日《解放日报》马国川/文)

  无解的“10大憋屈事”让人更“憋屈”

  中消协果敢地将“十大憋屈事”公之于众,从某种程度而言,它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尽了最大职责,但如何解决?对于没有行政干预能力的消协而言,显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不难理解,“十大憋屈事”之所以能够形成,原因无外乎三个方面:一是一些行政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或者不作为;二是某些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不配套,一些消费者维权意识的缺失;三是某些消费领域特别是具有自然垄断地位的行业,导致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过高。

  如今,这么多人参与并关注“十大憋屈事”评选,说明消费者还很相信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他们迫切希望通过这次评选来传达自己的声音和期盼。而这“十大憋屈事”最终能否不再“憋屈”,将直接带来两种后果:要么是一股“诚信经商”和消费者维权的新热潮;要么是消费者由此对维权失去信心,进而导致侵权行为更加泛滥。(3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刘克军/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改革攻坚推动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一种重要的促进与制衡力量,为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首先,必须建立产品与服务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现行法律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如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外,惩罚性赔偿规定几近空白。而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构成欺诈予以举证,往往十分困难。退一步,消费者遭遇侵害后,即使提出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主张,要获得法律支持,通常也需支付“得不偿失”的诉讼成本。这一现实状况如得不到改变,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缺位,将继续停留在对经营者“软约束”阶段,消费者权益保护难以在现有基础上获得实质性进步。

  同时,需要尽快建立集体诉讼制度。集体诉讼制度同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节约社会诉讼资源、消费者诉讼成本低廉、有利于调动律师等“代理维权者”积极性等优点,系通过司法渠道调整社会利益矛盾的有效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诉讼首先被广泛运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再被引用于金融资产保护领域。(3月15日《东方早报》李巨微/文)

  “3·15”离农村有多远

  1.5元一斤的果冻,2元一斤的麻花,2.2元一斤的饼干,0.6元一瓶的橘子水,0.1元一个的儿童吃的棒棒糖,颜色鲜艳得令人发毛……没有人能算得清这些农村集镇上小店里的这些商品是如何生产、如何卖出去的。每个店铺都有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商品。明显仿冒的,套用名牌标识,如“伊利”改为“伊力”。还有许多包装粗糙,花花绿绿的“三无”小商品。这样的小店,实际上在全国农村的乡间公路上,随处可见。

  一位知情人士说,这些商品很多是上门推销的。如果执法部门只检查批发市场,对上门推销的商品就难以顾及,不免出现很多漏洞。类似问题,是目前农村地区执法难度大的主要原因。

  这就是令人心惊的农村市场:假冒伪劣和缺少监管是最显著的特征。

  因为低端市场集中在农村,农民消费品普遍低档,不仅使农村成了假冒伪劣的重灾区,也表明农民整体经济水平的低下。

  因为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只要有一种假的,就会使农民减产减收甚至颗粒无收。

  因为假冒伪劣商品制售者似乎也摸准了“不二法门”:执法部门远不像重视城市市场那样重视乡村;加上农民投诉困难,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市场自然被假冒伪劣商品占领。(3月15日《中国青年报》何春中/文)

  维权不必等到“3·15”

  由于“3·15”热,会不会出现本该日常完成的维权工作,为了赶这个趟儿非要拖到此间来完成的现象?会不会出现“一窝蜂”地去“捉老鼠”反而导致一场空的现象?会不会出现一味追求宣传形式上的光鲜而忽视了维权实际内容的现象?每年的“3·15”都是一个特殊的日子,商家也规矩多了,但是消费者不可能每年都等到“3·15”才来投诉。因而,维权是一项艰巨的工作,更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一年365天,天天都存在。

  把3月15日定为“消费者日”,只是给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一个平台和载体,其意义不在于这期间单纯的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唤醒广大消费者消费权益的主体意识。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他们关注的不是管理部门搞了多少活动,作了多少报道,他们关注的是自己的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维护。倘若我们的管理部门和各级媒体把维权工作都“攒”到“3·15”期间来完成,不但会降低维权的数量和质量,而且也同设立“3·15”的初衷相去甚远了。(3月15日《华南新闻》一言/文)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05年老百姓干啥最赚钱


彩 信 专 题
双响炮
诠释爱情经典漫画
水蓝幸福
海螺爱情精彩图片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