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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以绑架罪定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12:1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案情介绍2003年9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施某为阻止其妻子王某与张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邀集同案人朱某等人欲将张某殴打一顿。因怕其房东干涉,施某等人即将张某劫持到某旅社,将张某拘禁在该旅社里,对张某实施殴打,强迫张某写下保证书,保证其以后不再与王某有来往,同时还向张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作为精神补偿。张某说自己没钱,只能从朋友李某处借到钱,施某即打电话给李某,说张某在他们手里,接着让张某与李某通话,在电话里李某知道了发生的事情,同意借钱,随后李某将10000元钱送到施某等人手上,张
某才得以脱身。

  分析意见对于上述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施某、朱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4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主张定绑架罪。其理由是: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强制手段控制他人的行为,即构成绑架罪。因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施某、朱某等人以被害人张某与王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由,劫持、拘禁张某为人质,对张某实施殴打,并让张某的朋友李某送人民币10000元作精神补偿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认定为绑架罪。

  第二种意见主张定非法拘禁罪。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施某、朱某等人虽然实施了劫持、拘禁张某的行为,但没有勒索财物的目的,逼迫张某写保证书、给人民币10000元作精神补偿,以及对张某实施殴打,均是给张某的一种警示,以达到张某与王某以后不再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规定,没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劫持、拘禁他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而不能认定为绑架罪。

  第三种意见主张敲诈勒索罪。因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施某以其妻子与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邀集朱某等人对张某实施暴力和控制,并强迫张某写下保证书,索要10000元作为精神补偿费,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施某等人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

  第四种意见主张定抢劫罪。

  综合评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意见。

  因为,对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以及拘禁型抢劫罪应如何界定,主要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人身自由权,而绑架罪和拘禁型抢劫罪不仅侵犯了人身自由权,还侵犯了健康权和财产权;二、拘禁型抢劫罪是行为人直接向被绑架人勒索财物的,而绑架罪是行为人以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使第三人对被拘禁人的人身安危担忧,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第三人之所以交出财物是为了“赎回”绑架人;三、敲诈勒索罪是以将要发生的暴力作为威胁或者要挟,而绑架罪、非法拘禁罪以及拘禁型抢劫罪都是直接实施暴力手段以达到犯罪目的的。所以笔者认为上述案例应认定为绑架罪。

  ·关朝银 韩永嵩·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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