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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京务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14:00 北京日报

  问:日前,一名四川籍的王先生打来电话问,他现在本市某建筑公司上班,单位为他上了工伤保险,但一旦发生工伤具体该怎么办?能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带着王先生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答复。

  据了解,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来京务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在发生事故15日内向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并在3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向有关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同时,在工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停发受伤本人的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缴纳工资。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如果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外地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护理费等由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也可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16—30周岁的,分别给予20万、18万、15万和13万元;30—50周岁的,分别给予15万、12万、11万和9万元;50周岁以上的,分别给予9万、8万、7万和6万元。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将终止,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政府部门提醒来京务工人员,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上工伤保险,或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可向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地的区县或者市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举报。一旦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有关当事人可向该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实习记者卢兰

  网络编辑:李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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