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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角:当庭宣判应成为庭审的一般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16:37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琳

  全国人大代表张汉英等12人于“两会”期间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呼吁法院提高当庭宣判率。建议称:“近几年社会反映强烈的‘黑箱操作’、审判不公等问题,多与不当庭宣判有关。”

  庭辩中的唇枪舌剑更多出自于艺术的夸张,而真实的审判总是充斥着冗长的应然程序,在你耐心挨到庭审的最后一刻,大多情况下审判长的一句“本院将择期宣判”,将你对庭审本已所剩无几的兴趣彻底击溃。看一场冗长的肥皂剧,只要翻开电视节目预告表,总还可以期待大结局的播出时间。但“择期宣判”云云却使得正义不可预期———庭审一定会有一个结局,你却不知道这个结局什么时候才会上演!太多的择期宣判,却极有可能会导致正义的流失。张汉英代表所言“……审判不公等问题,多与不当庭宣判有关”,也许正在此意。

  笔者极为赞同张汉英等代表在此问题上的呼吁,但法院当庭宣判率的提高又不能仅仅止于呼吁。及时修订三大诉讼法,并将当庭宣判规定为庭审的一般原则比呼吁显得更为重要。现行各诉讼法上规定了当庭宣告判决和定期宣告判决两种形式。定期宣告虽是法律许可的宣判形式,且在期限上应受整个案件审理期限的约束,但在休庭后多少日期内作出判决却还是法律空白。之所以应将当庭宣判确定为庭审的一般原则,而以定期宣判为例外,主要的理由在于:

  其一,当庭宣判有利司法公正的达成。造成审判不公的因素无外乎内因与外因。内因源于法官的素质,外因则在外力的介入和影响。裁判结果本应由法官根据庭审中认定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独立地适用法律、作出结论。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官不可避免深受行政干预、社会舆论、人情世故等因素的影响。法官又是当事人及其律师重点腐蚀的对象,这些因素往往易使法官的独立意志受到干扰,导致裁判不公。而当庭宣判恰恰可以增强法庭审判的透明度,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外力介入的时间和空间,将促进庭审对裁判的形成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其二,当庭审判有利于司法效率的实现。在诉讼中,时间对于当事人而言别具意义,西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如在刑事诉讼中,法院生效判决迟迟不至,对在押的被告人而言,其生命、财产等实体权益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对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而言,案件悬搁期间无法获得物质或精神上的补偿,创伤也难以愈合。在不知确切日期的等待中,被告人的反抗情绪可能因此而加重,又容易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当庭宣判还可以将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在具体的个案上,以达到司法资源配置的最大化。

  其三,当庭宣判也有利于法官素质的提高。近年来最高法院着意推行的庭审方式改革加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也相应加大了法官驾驭庭审,公正裁判的难度。当庭宣判更以“公开”和“即时”为特点,它要求法官必须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储备、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敏锐的观察感知能力以及反应敏捷的理性评判方法。这让不少混迹于法官群体中滥竽充数的“南郭先生”们很不适应。择期宣判屡被使用的一个常见理由便是,法官素质不足以承担当庭裁判,与其硬着头皮胡乱判案,不如在庭审之后对案件详加研究,再慎重下判。加之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法官为规避责任,对稍有把握不准的案件都乐于提交庭里或院里讨论,甚至提请给审判委员会审议决定。这种以集体责任来规避个人责任的做法,不仅使合议庭的作用难以发挥,又容易导致法官在业务上的不求上进。而如果当庭宣判在法律上能被确立为庭审的一般原则,法官群体中的“南郭先生”必无可遁形,这更可相应促进法官素质的整体提升。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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