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加不合理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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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0日07:47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3月19日讯(记者吕华远)今天,在山东银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市社会福利院的相关负责人拿回了福群和福军红去年和厂家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附加的3条手写条款对女孩讨回公道极为不利。 由于当时是两位女孩单独与原山东省银宝集团济南票证厂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且双方的合同都由厂方保存,所以对于合同中的具体内容,其他人并不清楚。今天下午,在济南市
今天下午,济南市槐荫区一家企业的负责人何经理赶往福利院,表示愿为福群和福军红提供合适的工作职位。在看了这份劳动合同之后,何经理认为合同中存在着多条不合理条款,而且合同本身有不少矛盾之处:合同中约定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两名女孩实际得到的月工资远低于济南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像去年9月份只有20元。而且,合同附加条款中约定学徒工期间须发放月工资,厂方最初承诺月工资为450元,实际上也没有做到。 当初,两名女孩缺少相关经验和维权意识,草率地与厂家签订了这份合同,济南市社会福利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采取法律手段为两名女孩讨回公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