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按《劳动法》办事维护环卫工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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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0日08:00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的廖晖律师说:环卫工人一旦和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用人单位就得按照《劳动法》办事。1995年以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应为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但《劳动法》于1995年1月施行后,明确了企业不存在固定工和临时工的区别,只要是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要缴纳社会保险。所以,环卫部门应该为这些环卫工人购买社会保险。
廖晖还说,《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来分担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部分是以单位工资总额来计算的,个人缴纳的部分是以个人的缴纳基数来计算的。缴交社会保险费是一种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行为,单位没钱就不缴纳的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8小时、每周不超44小时,另外每周至少还要休息一日”。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应享有加班费的报酬(150﹪―300﹪)。大弘律师事务所马相龙律师说,如果环卫工人没有休息权和节日加薪,那么环卫工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报记者 洪宝光 吴棉 (本报海口3月19日讯) 作者:洪宝光 吴棉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