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为“刘嘉玲”们设法律“名分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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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0日08:23 新晚报 | ||||||||
何向东 日前,江西消费者吕女士状告宝洁公司发布SK-Ⅱ虚假广告的消息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SK-Ⅱ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著名影星刘嘉玲也追加为被告。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称,他支持吕女士将刘嘉玲追加为被告,同时他也表示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让形象代言人为不实广告负责于法无据。
“两会”期间,国家工商总局称今年将严禁明星做证明广告。这一措施确实能够起到“明星广告”“杀手锏”的作用,但是却不是一个好办法,欲规范明星广告,关键是要在法律上给明星们一个名分儿。作为广告的重要参与人,明星们也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那么,明星们在《广告法》中的法律地位应当是什么呢?从明星做广告的行为本身来看,明星代言活动其实是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这符合我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发布者”的法律特征。但是遗憾的是,我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发布者”仅限于“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这种规定的缺陷的直接后果就是:明星们在做虚假广告后无法从法律上追究其责任。而如果确认了明星们在广告中的“名分儿”是“广告发布者”的话,则是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