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给本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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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0日11:15 东方网-劳动报 | ||||||||
东方网3月20日消息:由“包工头”代领工资,给农民工每月发一两百元生活费,年底再结算,这种建筑行业通行的“年薪制”行不通了!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凡在本市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包括外省市进沪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
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应当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35元)。 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确认。严禁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农民工发现企业有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有权向各级管理部门设立的投诉电话、接待窗口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来源:青年报 作者:李硕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