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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2:39 京华时报

  作者: 来源:新 闻 浙江百名人大代表主动辞职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浙江宁波推行“人大代表辞职制”以来,已有百名不能服务选民的人大代表主动辞职。

  宁波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始于宁海县。2003年7月,宁海县人大党组向中共宁海县委递交
了《关于实行县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报告》。宁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文蛟说:“这是一个被‘逼’出来的制度。”他坦言,尽管县人大的报告列出了人大代表应当辞职的3种情形,但辞职制主要针对的是职务发生变动的“官员类”人大代表。宁海县人大提出“调迁的官员是人大代表的,建议辞职”,并将其制度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乡镇、街道办事处继任官员的人大代表身份问题。从另一层面上说,这一制度也打破了人大代表的任期“终届制”。

  目前,宁波市人大正酝酿出台《宁波市人大代表辞职制度》。(详见本报3月18日A21版)辨 析 “代表职务行政化”是症结所在

  宁波推行的“人大代表辞职制”在社会上引了发争议。有人认为,辞职制为一些不作为的代表敲响了警钟,有利于加强代表为选民服务的责任感;也有人认为,这种辞职制是行政规则对选举规则的侵害,是人大工作的错位。两种说法似乎都有道理,但都没有触到问题的症结所在。

  我们都知道,人大代表对其选民负责,辞职与否应尊重选民和他自己的意愿,如果人大制订一个辞职制度,规定由组织上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这可以说“是行政规则对选举规则的侵害,是人大工作的错位”。

  但是,辞职制作为“一个被‘逼’出来的制度”也有其现实原因。正如宁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文蛟指出的那样,一些人大代表担任的行政职务变动之后,跟原选区选民接触少了,很难再代表原选区选民的意志,也不能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而且,这些代表的行政职务调整后,往往导致过多的县级机关官员同时身为县人大代表,被监督者本身就是监督者,不利于人大行使监督权。更重要的是,人大代表调离后,如果不辞职,接任人员无法被补选为代表,势必影响到选区代表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辞职乃是“工作需要”。

  我们深入观察还会发现,先有因“工作需要”当选,才会有因“工作需要”辞职。何谓因“工作需要”当选?按宁海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的说法,当地主要领导不是人大代表,不是代表团团长,是不利于开展和组织工作的。因此,那些身处重要行政岗位的政府官员往往被安排为人大代表候选人,再经“群众投票”合法当选。

  由此看来,在选举这个初始环节,人大工作就已经错位了。人大代表的选举受行政规则的影响非常明显,下一级行政单位的领导几乎是当然的人大代表。“官员代表”因其行政职务岗位而当选,而不是因具体个人当选,而且这些都被视为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合理安排。可以说,“代表职务行政化”才是症结所在。

  有人认为,建议“官员代表”辞职是“当前地方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延续,是对选举制度设计缺陷的补充和完善”。如果我们明白了问题的症结就会发现,这种“补充和完善”并没有迈向正确的方向。“代表职务行政化”本就是行政规则侵害了选举规则,由组织建议“官员代表”辞职反而在某种程度上默认了潜规则的合法性。摘编自《中国经济时报》3月18日文/莫林浩求是 人大代表辞职由谁说了算

  不少地方出台“官员类”人大代表请辞制度,首先是为了解决代表结构和官员的代表身份问题,而不是首先针对不作为的代表。更重要的是,一个代表合不合格、该不该辞职,应该由谁来确定?在这些新出台的辞职制中,几乎都是组织力量在发挥主导作用,这与自下而上的选举规则、与代表由选民决定的规则产生了根本冲突,是对选民意愿的“遗忘”。

  本来,人大实行辞职制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操作方式似有以行政规则取代选举规则之嫌:人民代表是选民选出来的,辞不辞职应当取决于代表的自觉以及选民的意愿,这是选举规则决定了的,如果中间夹杂了行政意愿和手段,过分强调行政干预,就破坏了自下而上的选举规则,把人大代表这样一个选举出来的职务变成了一个任免的职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既然是选出来的,那么他不当代表也应当由选民来决定(代表自己不想当除外),权力来源于哪里就还原于哪里。我国的宪法和代表法并没有明确授予任何一个部门告诫代表并建议代表辞职的权力,连人大自身也没有这个权力。因此,先由行政部门找这些“官员类”人大代表谈话,然后再督促他们辞职的做法,往好处讲,客观上是在用行政观念塑造代表组织;往坏处讲,有可能给一些政府官员随意改变代表权力提供便利。

  一个被“逼”出来的制度反映出“官员类”代表们双重身份的尴尬所在。有些官员因自己的行政职务而成为代表,当选后是否出席了足够数量的会议、是否提出了足够分量的议案、是否因工作调动而无法充分与辖区选民接触等绩效考核,也都由行政组织来完成。所以,最终出现了“不得不由行政组织出面劝代表们辞职”的尴尬。

  人大代表辞职,由谁说了算?最终恐怕还是要由选民说了算。《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所拥有的权力规定非常明确,如可以提出议案或建议、进行询问、参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参加视察调查、参与审议评议、提出质询案罢免案等,履行代表职责的方式不可谓不多,行使代表权力的途径不可谓不广。

  正因为人大代表被赋予的权力与职责如此重要,民众对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履行职责情况有比以往更高的要求。一些地方开始试行“人大代表向选民定期履职”,就是把判断一个人大代表称职与否的权力交给民众的尝试。而宁波市人大正酝酿出台《宁波市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其中如何体现“人大代表称职与否,选民说了算”的精髓所在,让我们拭目以待。摘编自《中国经济时报》3月18日文/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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