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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下月开征 低保户免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3:2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4月1日起,凡是我市市民、暂住人口、单位等倒垃圾必须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日前相续出台,并从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征收范围 暂住人口也需交费

  据介绍,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2月28日,市政府签发了《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此同时,市物价局最近也出台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凡是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蓉单位、外地驻蓉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户、城镇居民及暂住人口均须按照有关标准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计费方式 计量与定额收费相结合

  按照《办法》规定,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收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定额收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按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按量收费有困难的,可按经营面积计量收费。自收自运单位按垃圾进场量收费,且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收取。其中,按量计收的单位,以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数核定当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以人为单位定额计收的,以上年度在册职工人数为基数核定当年收费额。垃圾处理收费基数由五城区及高新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并书面告知缴费单位。

  征收标准 居民每户每月8元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住户(含暂住户)8元/户/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元/人/月;部队、学校、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110元/吨。此外,对于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垃圾量或日产量分段征收两种方式:按垃圾量征收120元/吨;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日产垃圾5公斤(含5公斤)以下,每月18元;日产垃圾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每月36元;日产垃圾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每月72元;日产垃圾30公斤(含30公斤)以下,每月108元;日产垃圾30公斤以上,以袋(30公斤装)为一个计量单位,每月每袋108元。对于自收自运地区、单位的征收标准为45元/吨。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称,对于除五城区及高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免缴对象 低保户免缴费用

  据了解,我市4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原来收取的“袋装生活垃圾收运服务费”和“集装桶生活垃圾清运服务费”停止收取。除自收自运地区、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委托市固体废弃物卫生处置场收取外,其他的由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委托所在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收取。而对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逾期不缴 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按照《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将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拒绝、阻碍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收费 有权拒缴并举报

  据介绍,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须持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须佩戴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收费工作证,并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如果在收费过程中,有发现对方不具备以上条件和手续,有权拒缴并可拨打12358或962000举报。(本报记者王盛杨富摄影谢辉)

  名词解释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医疗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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