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居老太立遗嘱遭儿胁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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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6:12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由俊友时代商报驻抚顺记者李博)家住抚顺市东洲区,年近八旬的靠社会低保金独自寡居的丁老太在公证自己遗嘱时,遭到都已成家的三个儿子的强烈抗议,她的三个儿子竟然将丁老太太架到公证处要求她撤销遗嘱。 据了解,2004年,丁老太卖了自己所拥有的一个单间楼房,住进了敬老院里面。为了合理安排和使用好自己的财产,老人独自来到抚顺市公证处,当场立下遗嘱:“我这笔卖房
不久,丁老太太的三个儿子得知母亲卖了房子又立了遗嘱,于是他们就一起来到抚顺市公证处要看母亲所立遗嘱的具体内容,被公证员当场拒绝。公证员告知他们,遗嘱是当事人生前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的人在死亡之前,遗嘱内容是个人的秘密,在立遗嘱人没有撤销的情况下,是不能公开的,而撤销也必须本人申请,履行法定手续才可以。 听了这话,三个儿子回去后竟把丁老太带到了公证处。一进门丁老太就要求公证员为她撤销那份前不久办的遗嘱公证书。经公证员调查才知道,原来,丁老太太的三个儿子回家后逼着母亲说出遗嘱内容,开始,丁老太不同意,但是架不住三个儿子不依不饶反复地让老人必须撤销公证书。在儿子们的压力下,老人实在没有办法,才想把这份公证书撤销。了解到实情后,公证员郑重地告诉丁老太的三个儿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是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干涉都是违法行为。公证处不但有权为丁老太遗嘱内容保密,而且如果遗嘱人在受胁迫、受欺骗、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做出的行为,公证处是不予公证或撤销的。面对公证员的解答,丁老太太的三个儿子面面相觑,尴尬地离开了公证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