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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6:27 北京晨报

  晨报上海专讯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凡在本市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包括外省市进沪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应当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35元)。

  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确认。严禁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如果发现有企业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青年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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