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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欠工资企业要付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7:04 大连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同文)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如果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不仅要支付所欠工资,还将支付赔偿金。昨天,记者从市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到,我市某宾馆就因此而受到处罚。

  2004年12月,大连某宾馆招收赵某等5人做服务员,合同约定每月工资650元。但该宾馆没有按月支付赵某等人工资,每月只支付每人100元生活费,赵某等人与宾馆交涉没有得到
合理结果,于是向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市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在此期间,宾馆经营正常,效益较好,赵某表现良好,没有违反单位纪律情况发生。为此,责令该宾馆支付拖欠赵某等人的工资,但是,该宾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赵某等5人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要求该宾馆不但要支付所欠工资,还要支付拖欠工资总额50%的赔偿金。

  该宾馆总经理认为如数支付工资后,不该再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工资一半的赔偿金。对此,市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解释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于去年12月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改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为此,他提醒用人单位,特别是容易发生拖欠的建筑施工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否则经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要支付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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