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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误将预付款当“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8:03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石峻峰)家住江北区的吴某准备将自己的公司转让给他人,买家为表诚意,支付了10000元的预付款。吴某认为买家付的是定金。但事后,买家不愿意收购吴某的公司,将吴某告上了法庭,法院近日判决吴某退还预付款。

  2004年11月,吴某想将自己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转让出去,便和周先生取得联系。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口头达成初步协议。同年11月9日,周先生为表诚意,委托中间人王某将100
00元预付款给了吴某。吴某认为这10000元钱是周买公司的定金。而周先生认为给的是预付款,不是“定金”。经过考虑,周决定不买吴某的公司,并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退还10000元预付款。

  日前,渝中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转让这种重大民事行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吴某收到钱后将其定性为“定金”,只是他单方面的意思,周先生要求退还10000元预付款理由正当。判决吴某退还10000元预付款,并承担610元的受理费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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