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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路不该是“捅死色狼”、“跳楼逃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8:40 沈阳今报

  陈春

  《现代快报》3月20日报道这样两件事。一件事是某打工妹在被迫失身后,又与男友分手,情绪失控的她将迫使自己失身的健美教练捅伤致死。18日下午,这名女子被北京海淀警方送进了看守所。另一件事是3名民工到工程单位讨要工钱,结果不仅分文没要到,而且差点丢命。18日,躺在成都龙泉医院的民工彭献技,向记者讲述了16日晚在金堂医院被一伙人
提刀追杀跳楼逃命的场景……

  这样两件事看起来风马牛不相及,但如果给一个法律工作者看到,他必然能够看出两件事的主人公都缺乏法律意识———为什么不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呢?笔者不是法学专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却看到这两件事里面都有社会底层弱者面对伤害苦苦挣扎的痕迹,除了“捅死色狼”和“跳楼逃命”之外,他们的途径选择十分狭窄。

  有人会说,法律途径已经给你安排好了,只要你愿意就可以走,这话永远是对的。然而我想忽略了一些因素这个结论就不那么恰当了,不妨打一个比方,你如果在商场里看中一个包,很喜欢,随手可拿到,但一翻牌价却需要2万人民币,而你的月工资只有300,于是你想了又想,最后会放下这个诱人的包,转身离去。当然这个比喻不够确切,不选择法律途径不仅仅是因为经济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在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还没有树立起来的时候,相当多的判决结果都只是文字状态,对于社会生活的制约十分有限,法律依然是一种奢侈品和易碎品,弱者买不起更是拿不起。

  第二种途径就是逃避,弱者遭到伤害,更多的人选择了逃避,如果连逃避有时都不可能,那就只有拼死抗争,于是就会出现报道中的“捅死色狼”或者“跳楼逃命”。

  当然从理性的层面考量,我们还是希望这些受害者回到法律的途径上来,毕竟这是一个现代社会的公正底线,但鉴于以上所述的一些原因,在劝导他们走上法律途径的时候,必须先于他们树立法律的威信,用法律维护社会的基本公正,并且大幅度地降低法律成本,这是我们要求别人信任法律,走法律途径的基础。值得欣慰的是,党中央国务院建立法治社会的决心是坚定的,而且在越来越多的事件里面反映出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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