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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起欠缴社保费连息一块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8:50 天津日报

  赵学军张璐

  本报讯(通讯员赵学军记者张璐)记者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自4月份开始,本市缴费单位在补缴2004年1月1日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时,除按规定补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外,应按相应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欠缴额的利息。

  据介绍,社会保险费利息是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缴费单位及其职工补缴欠费时,如不补缴利息,直接影响社保基金收入和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例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包括个人缴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两部分,其本金和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如缴费单位欠费不补利息就直接影响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利息收入,使职工的待遇降低。因此,缴费单位在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要按规定补缴利息。根据规定,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和工伤保险费时,应按相应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欠缴额的利息;在职介机构、社保中心个人缴费窗口缴费的人员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也应按相应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欠缴额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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