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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保原则实施亟待法律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12:24 中国环境报

  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得到世界各国的确认。但目前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对于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参与机制、参与效力等保障手段规定得不太具体,现实中又存在着一些影响公众参与的障碍,影响到公众的积极性和公众参与的实施效果。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公众参与环保,从而推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实施。

  1、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切实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是指公众和社会组织收集、知晓和了解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有关信息的权利。环境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项先决性权利,对公众其他环境权利的行使有很大的影响。环境信息的公开是公众参与环保的前提,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一项重要手段。只有把环境信息公开了,公众切实享有环境知情权,公众参与才有动力,公众参与才更具有针对性。

  要做到环境信息的真正公开,首先要把当前环境状况公之于众;其次,应公开环境状况变化的原因及责任者;再次,应明白无误地告诉公众其生活环境状况如何,相关的环境事件对其生活环境影响如何;最后,应向公众明示政府在环境问题中的作为状况。

  2、法律保障

  公众参与原则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手段贯彻实施,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公众参与的绝对权威效力。

  首先,要建立环境立法保障体系,推进环境立法公众参与。国家立法机关应以某种形式向公众公开环境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以及法律草案,让公众了解、讨论并提出立法建议。立法要明确环境法律权利、相应法律实施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建立环境执法保障体系。执法机关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做出的无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都应主动调查听取公众的意见,对于一些影响比较大的环境执法案件还应通过听证会的形式,邀请公众代表参与听证。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机关执法考核评议制度,邀请公众对环境执法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赋予公众民主评议的权威性。

  再次,应建立环境司法保障体系。人民陪审制度在制度上为公众参与环境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可能。环境案件一般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公众有参与环境案件司法审判的内在动力。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让更多的公众参与到环境案件司法审判中来。

  3、社会保障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从根本上说依赖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而公众环境意识受整个社会环境的制约。因此,应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力量,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

  应通过大众传媒进行环境文化宣传,逐步提高公众的文化科学水平和公众的环境伦理道德水平。同时,应积极推进环境教育,把环境教育提高到战略高度,注重环境教育走出学校,把真实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作为环境教育的场所和教材,并注重环境价值观和行为教育。在环境教育中,教育对象应有所侧重。妇女和青少年接受环境的程度,决定着一个国家未来环境意识水平,对妇女和青少年的环境教育无异于是一种“环境储蓄”。

  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原则的实施,还应发挥民间环保团体的作用。民间环保团体是由许多热心环保事业的人自愿自发组成的,可以凭借其强大的群众基础,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民间环保团体还是沟通政府决策和民意的桥梁。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综合、协调运用民主、法律、社会等各方面的途径来推进公众参与,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广开参与途径。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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