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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格执行环评法黄冀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12:24 中国环境报

  当前,在环评实践中,存在一些环评机构和人员迎合委托方的要求在环评中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地考虑环境负荷的现象。

  从性质上看,环评机构是为环评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本身是独立于委托方和环评审批机关的第三方。但是,在机构独立之外,环评机构独立还应包括能保持独立的立场,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环评;能承担因环评失实或失误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其中客观、公平
、公正地进行环评是环评机构独立的最终目的;完善的环评责任追究体系则是保障实现这一最终目的的重要手段。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评文件失实的,环评机构所承担的最严厉的责任不过是被吊销环评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至于该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却难以找到相对应的条款来执行。“依法”没有落脚点,“追究刑事责任”只能停留在法条中的文字规定上。而对于环评机构的环评工程师,相关规定的最重惩处措施不过是取消职业资格。

  当前,要保障环评机构独立、客观地从事环评,必须进一步完善环评责任追究体系,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促使环评机构的环评能站在独立的立场上。

  首先,要建立环评机构和人员的责任追究终身制。环评是对环境损害的可能性进行事先分析和评估,需要在规划和项目实施中加以验证,同时,环评失实或失误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有的甚至可能在项目建成十年、二十年后才会逐步显现出来,这些都决定了环评文件通过审批并非环评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终结。国家有关部门应通过跟踪检查制度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动态管理,明晰环评机构在专项规划和项目建设中的责任。

  其次,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增加对环评机构和人员的刑事责任内容。对环评失实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法律应明确环评机构和人员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追究环评机构法人责任的同时,还应将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纳入刑事追究范畴。

  再次,建立环境损害评估机制,将环境、生态损失和恢复成本等损害后果列入责任确定的衡量尺度。有的环境和生态系统一旦损害,难以恢复;有的则恢复成本十分昂贵,这些损害后果理应成为确定责任大小的标准之一。

  有了健全的责任追究体系,面对违规后的严厉处罚,相信欲越“雷区”的环评机构会三思而后行,真正为决策提供一份科学可信的环境影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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