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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也需授权委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15:44 北京晚报

  本报讯丈夫出差期间,妻子用丈夫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以丈夫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丈夫回京后反对购买此房且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近日,经市一中法院调解,住总房地产公司同意退还1万元定金。

  张先生曾与妻子一同去由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一处小区看房。之后,张先生到外地出差,回来后得知,妻子以他的名义购买了这个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支
付了2万元定金。张先生不同意购买此房,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有理由相信妻子的行为能够代表张先生。因此该合同对张先生具有约束力。张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及到“家事代理权”,也就是张妻有没有权利代表张先生签订购房协议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重大财产事项,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张妻以张先生的名义签订购房协议也应该有张先生的授权委托证明。房地产公司在这起案件中有责任认真审查张妻的资格。经过法官工作,双方同意调解,由住总房地产公司退还张先生定金1万元。

  同时,主审该案法官向住总房地产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在商品房销售中认真审核买受人的资格和相关手续。

  名词解释

  家事代理权:亦称夫妻代理权或者日常事务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本无代理权,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推定享有代理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家庭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可以由一方做主,夫妻中任何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的同意,而以家庭的名义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另一方对此则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以家庭的名义购买家用电器、生活用品,出借钱财物品,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等等。对于家事代理权我国法律虽未作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我国是承认家事代理权的。但行使家事代理权是有范围限制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本案涉及处理不动产的重大财产事项,夫妻双方应一致同意,那么张妻代表张先生购房就应有张先生的授权委托证明。范红萍王萍

  网络编辑:康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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