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自觉性并非天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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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16:36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与此前几次“照会式”(由国外政府机构首先发布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类似,面对“苏丹红一号”,我国食品市场再次演出了“政府乱忙、外企道歉、内企自危、消费者埋怨”的话剧。这几乎已经成为最近几年我国承受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打击的标准剧本。 如何才能避免同类事件一再发生,各方已经做了多方探讨,就不再赘述。但是,不知道细心的读者们有没有发现,最近几次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所有涉
两相比较,显得外企对危机事件的处理比较主动和规范。 拨开现象的迷雾看本质,其实可以看到,外企的自觉性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训练或者说逼迫出来的。其教练不是别人,正是外国政府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 还是以美国为例,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受一系列食品药品法律的授权,对食品药品领域进行监管。该机构可以对食品药品厂商采取两大途径的行动:一是行政途径,可以对违法厂商进行食品扣留、罚款等;二是司法途径,能够对不法之徒实行起诉、查封、禁止、搜查、民事罚款等。针对特定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有权根据情节决定究竟是采取行政途径的措施还是走司法途径。 由此可见,外企在中国式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中表现出来的自觉性并不是偶然的,更不是什么商业道德的结果。 有什么样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与制度,就有什么样的企业行为,要想长远地避免“苏丹红N号”事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我们也必须尽快为国内的企业寻找、或者打造一个金牌“教练”。(新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