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须为雇工办工伤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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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17:09 扬子晚报 | ||||||||
泰州20日电 4月1日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式施行。记者从刚刚在泰州召开的全省工伤保险工作会议上获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也已发布,对市民较为关心的部分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据了解,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从2004年1月1日起为全部雇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雇工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可以自“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
“工作时间”,应是职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用人单位安排或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利用工作之外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赵晓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