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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出台就业规定 招聘禁止有性别和年龄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01:26 辽沈晚报

  《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草案)》有望在年内出台,草案提到,录用员工时不得以性别、年龄等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本报讯 记者葛红霞报道 “××岗位,只招男性”,类似这样的招聘广告将越来越少。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草案)》正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其中对就业歧视者进行处罚成为最引人关注的条款之一。这部法规有望年内出台。

  长久以来,打破招聘中的男女歧视、婚姻歧视等,一直是求职者的呼声。在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们也纷纷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了就业歧视,并要求国家立法反对就业歧视。代表们认为,目前就业歧视值得注意,比如年龄歧视,许多单位设定了35岁的年龄门槛,造成相当一批人员流动难,甚至出现了“4050”现象;在许多领域,女性就业比男性更加困难;另外,许多单位还在招聘要求上增加了户口、身高、相貌等规定。

  这些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将在我省终结,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草案)》提到,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职业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年龄、身高、户籍所在地等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草案》还规定,对于顽固的就业歧视单位将处以罚款,对于罚款的金额,有关人士透露,可能在1万元以上。

  草案点击

  想裁员得提前说明原因

  突然间就被解聘了,这种事儿将越来越少。《草案》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减原因、方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大规模的裁减人员,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困难群体就业有优先权

  《草案》对困难就业群体投入了更多的关爱,要求政府应该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援助,并在下列岗位中享有优先权:政府出资购买的岗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所需的岗位;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岗位。

  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草案》中另一引人注目之处,是我省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制度,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劳动力市场岗位供求信息、工资水平信息等情况。这样,想找工作,想知道自己能挣多少钱,再也不必四处打听了。另外,各个培训学校将根据预警发布的内容,及时调整“课程表”,有的放矢地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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