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杀人狂魔”李春生一审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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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07:58 红网-湖南日报 | ||||||||
本报3月21日讯(通讯员 曹陆军 光前记者何淼玲)4年来先后杀害11名受害人的“杀人狂魔”李春生受到法律严惩。3月17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33岁的李春生系衡南县人,曾因抢劫罪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1年5月15日,李春生在广州市花都区洪秀全水库游玩,见温学林在水库
法院还审理查明,李春生于1994年1月5日伙同他人窜上一辆由广东清远市开往广州市的公共汽车,在107国道上采取持水果刀威胁、搜身等手段,从车上13名乘客身上抢劫人民币共计4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