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错判关押1241天 受害者获国家赔偿近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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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11:10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据新华社杭州3月21日电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日前会同平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错误逮捕、错误判决的刑事案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吕金祥人民币69409.13元。 1997年7月,吕金祥受浙江省新昌县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法人代表俞福弟的委托,与平阳县一制革厂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32.5万元的猪皮革购销合同。当俞福弟等人收到制革厂全部货物,支付部分货款后,即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携款逃匿。
1998年2月,平阳县公安局接被害人报案后将吕金祥刑拘。尽管吕金祥到案后一直辩解自己是公司的雇员,不知道俞福弟等人有诈骗意图,事后也没有分到赃款,但其辩解理由没有被有关部门采纳。2001年4月21日吕金祥被逮捕,同年7月20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在俞福弟未归案、又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表明吕金祥确实有诈骗故意的情况下,判处吕金祥有期徒刑12年。 判决生效后吕金祥不服,一直向有关部门申诉。2004年6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发回重审。同年7月16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9月14日吕金祥被释放———至此吕金祥共被关押1241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