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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维学:反分裂国家法是大陆对台政策法制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15:20 中国台湾网

  《反分裂国家法》是祖国大陆对台政策的法制化,其主要内容及特点充分体现了大陆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前景的一贯立场,同时表明全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容忍“台独”分裂势力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

  《反分裂国家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贯彻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突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促进祖国和
平统一这一主题。该法共10条,1000字左右,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简要阐明立法宗旨、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

  该法规定:“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明确大陆对台工作的原则立场及台湾问题的性质。

  该法明确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这等于是将一个中国原则法制化。在这一原则立场下,“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同时,明定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法案还引用宪法中的条文,即“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既体现《反分裂国家法》与宪法的关联性,又体现全中国人民“完成统一祖国大业”的共同意志。

  第三,重点突出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

  一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实现国家统一的方式、前提,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国家和平统一的基础。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二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大陆在“维护台海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方面采取的措施,即“五个鼓励和推动”:两岸居民往来;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两岸科教文体卫交流;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三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实现和平统一的途径是“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两岸协商和谈判涉及六大议题,即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五个鼓励和推动”及“平等协商和谈判”六大议题的法制化,充分体现了“没有人比我们更希望通过和平的方式实现祖国统一”的诚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尽最大努力维护广大台湾同胞福祉”的善意。六大议题不仅与大陆一贯的“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什么都可以谈”的态度一致,同时使得议题具体化、扩大化。

  第四,核心部分是原则性地说明“采取非和平方式和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独”分裂问题的三大判断标准,明定决策机构及程序等。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三大标准,即:“台湾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这其实是以法律的形式划出“台独红线”,表明全中国人民反对“台独”分裂、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共同意志。《反分裂国家法》提出使用“非和平方式”的前提,又强调“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等,这在以往没有先例,是审议《反分裂国家法》的创举,主要是强调立法是针对“台独”分裂势力,不是针对台湾人民及在台湾的外国人,也不会影响大陆台商的权益。

  总体上看,《反分裂国家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内容丰富,逻辑严密。

  《反分裂国家法》总结了以往多位中央领导人有关台湾政策表述的全部内容及其精髓,包括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邓小平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1995年“江八点”的主要内容,中共十六大的对台政策,2004年的“五一七声明”,以及最近国家主席胡锦涛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提出的“四点意见”,可以说是大陆20多年来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方针政策的法律化。

  二是体现了大陆立场坚定、务实、灵活、诚意与善意。

  “坚定”主要表现在《反分裂国家法》落实胡锦涛主席“四点意见”中的“四个决不”,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

  “务实”主要表现在法案并未触及传闻中的所谓“统一时间表”,也没有触及统一的模式。

  “灵活”主要表现在用“非和平方式”取代过去的“动武”字眼,不但有利于增强岛内民众和国际社会的认知,更增强武力以外的其他选项,加大对台威慑的力度与空间,增加回旋空间。同时,对分裂国家行为的界定是通则性,避免划线过度明确而绑手绑脚,从而在解释和操作方面预留空间,掌握主动权。《联合报》分析文章认为,法律赋予大陆在对台使用非和平方式时拥有主动解释权,这无疑是增强对“台独”活动的威慑力,令大陆更能掌握两岸关系的主动权。

  “诚意与善意”主要表现在法案的主要篇幅在于争取和平统一,发展两岸关系的“五个推动和鼓励”以及两岸平等协商和谈判的六大议题,同时强调“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法案改变过去“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的说法,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法律化,充分考虑到“1949年以来,两岸尚未统一”的两岸现状,体现两岸平等原则,极大地照顾到岛内民众的情绪。(彭维学)

  中国网200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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