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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拟设上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2:50 新晚报

  本报讯 (刘大志记者董艳春)一名年薪5万元的职工,企业和个人年缴失业保险费1500元,而收入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职工,仅要交300元,且两者失业后获得的保险金相同。我省今年拟设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即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此进行调整。

  日前,十多名政协委员在一项题为《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建议》的联名提案中称,黑龙江省目前对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没有设定上限,收入越高的职工失业保险费
交纳越多,但失业后获得的保险金却与其缴费不成比例。委员们建议将我省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限定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00%,职工工资超过部分不再作为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有关人士介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拟在《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补充意见,即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补充意见需征求省人大及省法制办意见,通过适当形式在年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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