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行不通了重庆市拟立法防范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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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3:37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王大伦)垄断经营商将被戴上“紧箍咒”。据悉,昨日开幕的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将审议《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防范垄断经营者在合同上“做文章”,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 霸王条款易形成
据了解,合同格式条款分两种:一是书面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一是经营者出示的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单据等。格式条款在水、电、气、电信、邮政、贷款、保险、运输等行业使用很常见,由于此类合同不能预先协商,经营者处于优势地位,容易形成不平等内容。 在交易中,经营者往往通过减少或免除应承担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和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及法律诉讼的权利,形成霸王条款,消费者失去平等协商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违规者将被曝光 据市人大财经委人士介绍,制定本《条例》要防止客观上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在合同上“做文章”,形成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该《条例》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拟订合同时的权责关系进行划分,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工商行政部门通过备案和日常监督检查、消费者申诉等途径,发现违规者,先建议其修改,拒不修改者将被曝光,并通过向社会公告,对消费者发出警示。 若发现某一行业存在违规情形,则可要求行业组织统一纠正。 合同格式条款 监督条例摘录 第七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经营者责任的下列内容: 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附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主要责任。 第八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下列内容: 让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让消费者承担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 ———摘自《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草案)》本报记者王大伦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