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擅自恢复生产坚决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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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7:00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许瑾 吉鹰)在昨日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要求,各地9类矿井立即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 建国以来全国煤矿发生的19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事故,其中18起为瓦斯事故。2004年发生的7起30人以上事故,以及今年一个多月以来发生的5起10人以上事故,全部为瓦斯事故。
李毅中强调,目前,将加强对分布于17个省区市政府的45户重点煤矿的安全督导。从4月初起,组织专家对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进行技术“会诊”。分别请国内煤矿安全专家担任组长,用两个多月时间,对45户重点煤矿逐个进行技术指导,并就重大隐患和技术改造问题,向地方政府、煤矿企业提出意见建议。 对以下5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经由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批准,方可恢复生产。坚决杜绝借整顿之名行生产之实的弄虚作假现象。 以下4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井;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关闭取缔后,地方政府要发布公告,发证机关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对非法和死灰复燃矿井,要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1-5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