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颁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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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7:14 哈尔滨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出《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规定要求,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规定强调,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 规定提出,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与采访报道对象具有亲属关系、友好关系、利益关系或直接地缘关系等,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规定严肃指出,新闻采编人员要杜绝各种有偿新闻行为。规定明确要求,新闻采编人员要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 规定强调,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记者证件管理和使用。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记者证。 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各级各类新闻单位要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对违规违纪的新闻采编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查处。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