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通过讨论 7月1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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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8:35 天津日报 | ||||||||
本市将形成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体系冯兆君张璐 本报讯(通讯员冯兆君记者张璐)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本市将形成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体系。《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率的确定、生育保险待遇、生育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适用范围与目前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同。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和其他资金四部分构成。筹资水平确定为0.8%。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与养老、医疗、工伤保险一致。生育保险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三方面的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