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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恶意欠薪将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9: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广州3月22日电(记者叶小钟实习生徐晓敏岳杰松)由广东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天正式公布,并于5月1日开始施行。此间人士指出,《条例》的出台,对于缓解劳资矛盾、遏止拖欠工资现象、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条例》共分五章、五十六条款。在规范工资支付方面明确规定:工资支付
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主任刘国斌认为,《条例》明确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这让人们清楚地了解了哪些收入应属于工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这对于发挥基层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的主动权有重要意义。

  此外,《条例》专门针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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