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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赔偿应保留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9:43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小乙实习生同娟杨小刚)针对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9个省份发现一些食品中含有“苏丹红(1号)”的问题,省消协昨日发出特别警示:消费者如果食用含有“苏丹红(1号)”的食品导致身体损害、要求赔偿的,应注意保留发票、实物和相关医疗诊断证明、检测报告等。

  省消协在0502号特别消费警示中说,消费者一定要关注媒体上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检
测机构所发布的各种有关“苏丹红(1号)”的信息,做到心中有数。如果家中购买了含有“苏丹红(1号)”的食品,可向生产、经营者退货。发现生产、经营者有此类食品,应向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反映、举报,也可向有关新闻单位反映。消费者如果食用含有“苏丹红(1号)”的食品导致身体损害、要求赔偿的,应注意保留发票、实物和相关医疗诊断证明、检测报告等。如需检测,可向有关检测机构提请鉴定。对已公布发现含有“苏丹红(1号)”的食品,请勿食用,对相关食品要保持警觉。

  同时,省消协要求各市(区)、县(区)消协、分会、投诉站,要积极配合有关政府部门的检查,加强社会监督,积极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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